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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庄河市于德久等八人恶势力集团犯罪一案一审宣判

时间:2020-08-04 00:41:08

2020年7月30日,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于德久等八人恶势力集团犯罪一案,对集团首要分子于德久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其他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另对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

庄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德久于1998年承包了长兴岛三堂村的部分虾圈并经营至案发。期间,于2005年办理了海域使用权证。2015年使用权到期后,因涉案海域已被规划为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故相关部门对于德久使用权续期的申请答复“不能续期”。自2016年开始,于德久为继续向海域承租人收取租金,纠集刘德建、于成春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于德久为首要分子,刘德建、于成春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庄河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德久、刘德建、于成春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迫使他人交出财物;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出售商品,情节严重,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卫林、于永战、朱晓林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朱震林、徐广伟受于德久指使,多次采取恐吓、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于德久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本案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于德久、刘德建、于成春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本案带有恶势力犯罪性质,对首要分子及其他成员均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同时考虑各被告人所具有的其他量刑情节,庄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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