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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一男子溺亡荷花塘,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0-08-04 00:40:58

2018年11月

晋城市一名男子

跳入儿童公园的湖中

不幸溺亡

男子的家人将儿童公园告上法庭

事故的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一起来听法官讲述案件的来龙去脉

《溺亡荷花塘》

主讲人:晋城中院法官 郭永会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公园、广场成为群众休闲健身的好去处。与此同时,发生在这些公共场所内的安全事件,如拥挤、踩踏、失足落水、设备砸伤游客等,也屡屡见诸报端,并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当意外发生,行为人与公共场所管理者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我们从本市发生的一起公园溺水事件说起。

钱武酒后来到公园

2018年11月的一天晚上,小雨夹着雪花在市区纷纷扬扬,湿滑的地面,行人稀疏,让整个城市显得更加寂寥。借酒浇愁的钱武(化名)酒过三巡,却并没有让他郁闷的心情有所缓解。正所谓借酒消愁愁更愁,想到前几日刚和妻子离婚,顺着酒劲,他不知不觉来到了前妻工作的地方——市区某公园内。

晚上9点的公园里,全然没有了白天的人声鼎沸,加之正飘小雪,人影寥寥。钱武踉踉跄跄地从公园东头走到西头,又从西头往回返,44岁的他就这样撑着伞、叼着烟不停的走着,往日的一幕幕便浮现在了眼前。接送妻子上下班,昔日的卿卿我我,那是何等的温馨浪漫。如今,这一切都成为了过眼云烟。

这个公园中间有一个大大的荷花池,为游园增色不少,为了体现亲水理念,游园的水域边沿采取了开放式的设计,渐进式的堤岸可以防止游人失足落水发生危险,水域并不太深,成年人走到水域中心也只能没过腰部。

跳进荷花池中溺亡

也许是内心的郁结无法纾解,在酒精的强烈刺激下,钱武途经荷花池边时,大喊大叫着跳到了池里,扑腾着向对岸游去。就在快到对岸的时候,他却渐渐没入水中,没了动静。

几分钟后,现场有群众发现异常,赶快合力将钱武救到了岸上,大家有人报警,有人叫救护车……与此同时,人工呼吸、心肺复苏,现场群众都在进行力所能及的救治……不久,警车来了,救护车来了,可是钱武却没有被抢救过来。

有人在公园溺亡的消息很快传遍了晋城的大街小巷。在别人看来,这只是一个无关痛痒的谈资,但对于钱武的家人来说,却是痛失亲人的晴天霹雳。

自此,痛失亲人的钱武家属与公园管理部门争论才刚刚开始。

其家人将公园诉至法院

钱武的父母及两个女儿认为钱武酒后进入公园湖中自然有其过错,但公园管理部门也存在管理漏洞。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公园管理部门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园管理部门对钱武的死亡承担6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50万元。

双方各执一词

在钱武的家人看来,公园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部绿化、养护和管理等工作,荷花池边没有安装护栏,也没有安排人员进行夜间巡逻,警示标识在雨夜形同虚设,正是这些疏漏,才导致钱武发生了意外。公园管理部门对钱武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主要的赔偿义务。

而另一边,公园管理部门却觉得很冤枉,一是公园的环境和周边设施对于以前经常接妻子上下班的钱武来说不可能不熟悉,二是,事发当时,公园保安的巡逻工作和往日一样正常进行。而且通过监控视频也可以看到,钱武当晚虽然处于饮酒状态,但意识清晰,他步行至荷花池边后,是直接从岸上跳入池中并游至对面的,显然是其自身行为导致了意外的发生,应该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法庭之上,当事人双方对游园管理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了严重分歧。

法官认为

公园、广场作为市民休闲健身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具有免费开放的特点,其管理部门所负之安全保障义务只能是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限于合理范围内的保障义务,并非是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所涉公园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如果市区所有公园都为了防止意外发生,而设置封闭式护栏,显然有悖于我市打造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的初衷,也会严重降低公园的休闲观赏功能。

加之,本案事发时已经是晚上9点多,游人稀少,发生意外落水事件的可能性也不大,要求公园的保安人员一直在湖边看守,以阻止有人跳入池中并进行救助,超出了社会公众的心理预期,法律也不能无限制的加重类似公益场所、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钱武的意外溺亡,造成二老老年丧子,两个孩子痛失父亲,其家庭境遇令人同情,法院对此表示理解。但管理方是否构成侵权,需法律上严格界定及证据上的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因此,驳回了钱武家属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的最后,公园管理部门考虑到钱武父母年迈失去依靠、两个女儿尚未成年,生活陷入困境,从人道主义出发,自愿给付死者亲属7万元的经济帮助。法院认为,公园管理部门的自愿补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案子虽然已经落下帷幕,但是对于大家的启示却是深远的。类似场景曾时不时进入公众视野:横穿封闭的高速公路被撞身亡,正常行驶的司机被索赔;罔顾水库岸边“禁止游泳”警告牌执意野泳溺亡,水库管理部门被诉……

面对这类因小恶付出生命代价的案件,面对亡者家属的伤心欲绝,作为一名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是保持“死者为大”的人之常情换来一时的“风平浪静”还是坚守原则直面压力?值得我们深思……

在我们周围,“死者为大”已然越来越成为一种没有原则的借口,仿佛任何错事,都可以随着句“人都没了,死者为大”而一笔勾销,甚至不容讨论。

无视警示翻入野生动物园而被老虎咬死,一句“死者为大”,就开脱了不守规则的行径;擅自闯入铁路而被正常行驶的火车轧死,一句“死者为大”,就仿佛闯入者有了理;病人医治无效去世,一句“死者为大”,就成了医闹讹诈勒索甚至殴打逼辱医护人员的借口……

试想,如果这些违法行为因为一句“死者为大”就可以逃避追责甚至得到赔偿,这种看似“皆大欢喜”的判决,不啻为一枚“毒树之果”——它向全社会传递了混乱甚至错误的价值导向。这样的判决是对守法者的不公,更是对不守法者、破坏秩序者的变相鼓励。

司法判决不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事,除了定分止争,这种通过法律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价值判断,还有一个重要功能,那就是以法律的名义旗帜鲜明地厘清是非,向全社会宣示我们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这比任何空洞的说教都更有社会教化力。唯有如此,才能彰显法院、法官的担当和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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