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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检察微课堂】近水楼台先得月?“捷径”走不得!

时间:2020-10-18 05:30:13

由于工作关系或者其他原因,掌握了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是否可以在内幕信息没有公开前,利用先于一般投资者知情的信息优势,悄悄地先行买卖公司证券,待内幕信息公开后再卖出或者买进?

对此,检察官给出明确的答案:绝不可以。下面,检察官结合真实案例,告诉您为什么。

基本案情

2014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监控中发现,一名投资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异常。通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一起内幕交易大案浮出水面。

陈海啸原系安徽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2013年11月7日,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始进行重组事宜。2013年11月中旬至2014年3月31日,陈海啸多次联络、接触东源电器重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薛某某,并买入东源电器股票1022万余股,成交金额6919万余元。2014年4月1日,东源电器股票停牌,同年9月10日,东源电器公告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并复牌。2014年9月19日和24日,陈海啸将东源电器股票全部抛售,非法获利1.038亿余元。

2014年7月,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东股份)开始进行重组,薛某某为巢东股份重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2014年9月,陈海啸从薛某某处获知该内幕信息,并于2014年9月22日、25日、26日买入巢东股份239万余股,成交金额2673万余元。2014年9月29日,巢东股份股票停牌。2014年12月,陈海啸因证券交易异常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调查。2015年2月6日巢东股份复牌,陈海啸于复牌当日将巢东股份股票全部卖出,亏损4万余元。

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某还向明某、石某泄露东源电器、巢东股份重组的内幕信息,并推荐二人买入东源电器、巢东股份股票。

庭审现场

此案由安徽省蚌埠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蚌埠市中级法院以被告人陈海啸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亿元;违法所得1.0381658135亿元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陈海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日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上市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形成了内幕信息。法律严禁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罪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罪。

本案中,陈海啸虽然不是法定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并获取内幕信息,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从事内幕交易,并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受到严惩。陈海啸企图非法利用掌握内幕信息的优势,先行一步对证券市场做出反应,以获取暴利。但其不仅没有“近水楼台先得月”,反而落得身陷囹圄的下场,违法所得被全部追缴,并被处以1.5亿元高额罚金,可谓人财两空。

检察官提醒

内幕交易从根本上违反了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规范证券市场,有力打击内幕交易等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角度,检察官提醒: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于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能够更为便捷和及时获知上市公司的重要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上市公司董监高要认识到内幕交易行为的危害性,尽可能的缩小内幕信息的知晓范围,相关知情人要签订保密协议,自己和亲友不购买关联购票。

2.券商或基金等资产管理行业从业人员要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因工作原因或因为其他原因获悉的内幕信息要严格遵守保密协议规定不购买关联股票,在与他人交流时要尽可能的不谈涉及到关联公司相关事项的话题,以免有意或无意之中泄露了相关信息。

3.投资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应当依法理性投资,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环境。不要试图通过向关系密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甚至通过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这些行为都会被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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