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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托人角度看股权投资计划监管主要变化

时间:2020-09-27 10:30:15

原标题:从受托人角度看股权投资计划监管主要变化

2020年9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细则,分别是《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三个细则(以下统称“实施细则”)。根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1-12月,29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注册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共255只,其中股权投资计划4只,注册规模52.40亿元;今年前8月,31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注册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共219只,其中股权投资计划7只,注册规模88.20亿元。

笔者之前已对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的主要变化进行了归纳分析,具体详见《十句话极简评债权投资计划新规主要变化》。现在让我们来看看股权投资计划都有哪些主要变化吧:

1、产品投资范围扩大:

一方面,原规定仅能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但实施细则改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并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权益类产品规定保持一致,规定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另一方面,以正面清单的方式罗列了可以投资的资产,除原来规定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吸收了其他单项文件规定,新增创业投资基金、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以及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品种。其中,关于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受限于《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目前上市公司中仅商业银行可按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按规定非公开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衍生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包括保险私募基金?保险资管公司发起产品投资保险私募基金属于组合类产品还是股权投资计划?

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保险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要求、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监管要求均存在较大差异,89号文中并未对保险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投资标的做出具体要求和规定,即保险私募基金不限于仅股权投资。因此我们理解,原则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保险私募基金属于两类不同投资标的;但如某个保险私募基金仅从事纯股权投资非上市企业、不涉及投资组合的,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哪种产品进行登记具体待相关监管部门予以明确,笔者从细则定义出发,倾向于认为按股权投资计划更合适。

2、关于投资方式:

贯彻资管新规中资管产品不得保本保收益的规定,依旧不得“明股实债”,只是表述与原来相比略有不同,具体变化如下:

投资基金的,集中度上和原来规定一样,仍是不得超过基金当前实际募集额的80%。

3、关于产品嵌套:

(1)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明确基金不得违反资管新规一层嵌套的有关规定,同时规定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主要的除外规定是2019年10月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证监会、外汇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两类基金通知》”)中提及“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该两类基金不视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此外,关于投资母基金,目前没有明确作出除外规定,实操中有不同理解和先例,具体待监管予以明确。

(2)并未对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情况下,涉及的嵌套做出明确规定。这其中也许也是考虑到上述《两类基金通知》的规定。

4、新增了关于产品分级的规定

明确股权投资计划本身可以分级,但是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的基金,即穿透来看只能有一层产品存在分级,防止杠杆被扩大。这样来看,产品结构上:要么股权投资计划本身进行分级,然后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或其他监管认可的底层资产;要么就是股权投资计划本身不分级,投资的基金可以分级。

对投资基金的分级要求:(1)明确基金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不得超过1:1,和资管新规一致。(2)禁止投资劣后级基金份额,这点虽然原先产品规定中没有特别指出,但实践中由于原股权投资计划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保险资金,而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出于稳健的考虑基本只投优先级,所以总体来说和以前相比并没有变化。

5、改产品注册制为产品登记制,发行前5个工作日向注册机构进行产品登记。

6、产品募集方面

股权投资计划和债权投资计划一样,仅限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与之前的实践操作一致。本次新发布的3个保险资管产品实施细则中,仅组合类产品可以向自然人合格投资者募集。

7、新增保险资管机构向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完善后续管理以及制定股权投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估值的规定

8、关于涉及保险资金的特别规定:

新增禁止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我们理解该条规定可以从两方面来看:(1)对于不涉及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计划,未限制该产品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2)涉及保险资金的,根据之前的相关规定,仅对保险机构直接股权投资控股做出了约束规定,未对间接投资的基金是否可以控股做出明确规定,本次实施细则规定避免了相关漏洞。

还应遵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投资标的等要求,如“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投资母基金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等。

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还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的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对管理人的要求、基金的要求、集中度的要求等等。

除此之外,其他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的规定,如必须是封闭式产品、不得开展通道业务、不得利益输送等,本文不再赘述。

(作者:毛惠刚、谢洁瑾,金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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